关于做好《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苏建规字〔2010〕4号
关于做好《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各市区建委(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诚实守信服务体系,标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业个人行为,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现下发给大家,并向社會发布,请坚决贯彻实行。
配件:《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诚实守信服务体系,标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业个人行为,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依据《注册造价技术工程师管理方法办法》(住建部令第150号)、《建筑销售市场诚实守信个人行为信息化管理办法》(建县〔2007〕9号)等相关要求,融合我国具体,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就是指依规获得造价师申请注册证书或全国各地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员资质证书,并在我国行政区划内从业工程造价主题活动的工作人员(下称“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就是指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开展收集、纪录、发布、点评等有关主题活动。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含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优良个人行为和不安全行为:
(一)基本情况就是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私人信息、资质类型、工作业绩、继续再教育及从事企业变更历史时间等;
(二)优良个人行为就是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主题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强制规范,行为准则,诚实守信从业,遭受有关部门奖赏或嘉奖等个人行为;
(三)不安全行为就是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主题活动中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强制规范,经有关部门评定并解决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布、公平公正、公平的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际工作中可授权委托工程造价监督机构承担。
省造价管理组织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方针,制订我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创建我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我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
市、县(市、区)造价管理组织承担收集、纪录主管机关内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誉情况推行差异化管理方法。
第六条 工程造价行业研究会应帮助工程造价监督机构搞好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优良个人行为的评定根据包含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或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机构、造价管理组织或行业研究会的表彰决定、文档或证书、奖状等。
第八条 不安全行为根据以下相关文书评定:
(一)已起效的裁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起效的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及执法部门审签的勒令整改通知单、通告等;
(四)经相关工作部门或组织查证并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文书。
第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根据下列方式收集、纪录:
(一)基本情况由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根据工程造价管控系统软件入录并立即升级,在其中文凭、技术职称等变更的,应携有关书面形式证明报隶属市、县(市、区)造价管理组织确定;
(二)优良个人行为由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根据工程造价管控系统软件报隶属市、县(市、区)造价管理组织,由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报直辖市造价管理组织审批、纪录;
(三)不安全行为由不良行为案发地造价管理组织承担收集,报省造价管理组织确定后纪录。
第十条 我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由省造价管理组织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网”(http://www.jszj.com.cn)统一向外公布,一切个人和单位均可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网”查看。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发布限期依据不一样的信息内容类型设置:
(一)基本情况不设定发布限期;
(二)优良个人行为发布限期为3年,自第七条所明文规定的优良个人行为评定做出之日起测算,实际见配件1;
(三)不安全行为评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原则上发布,公布限期一般为3个月至2年,自第八条要求的不安全行为评定做出之日起测算,实际见配件2.
第十二条 规定期限整顿的不安全行为,发布期限内整顿及时的,可向做出不安全行为纪录的单位或组织申请办理减少发布限期,经核查达标并报省造价管理组织准许后可减少发布限期,但最短不可小于2个月;发布期限内未整顿及时的,发布限期全自动增加直到其整顿及时。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优良个人行为和不安全行为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企业信用评价的首要根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依据不安全行为的故事情节和特性采用以下对策推行差异化监管:
(一)执行关键管控,提升查验頻率;
(二)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工作;
(三)别的。
第十五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上理应创建义务奖惩体制,对在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收集、纪录、公布等工作上,主要表现明显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理应给与奖赏;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不报或玩忽职守的义务部门和责任者,理应依规给与纪律处分或追责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研究会可以融合详细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企业信用评价的实际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厅承担表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配件:100163718-100161645-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行为归纳。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