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证照分离出来”改革创新 进一步激起企业登记发展趋势魅力的通告》(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通告》(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住建部决策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77号,依据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改动)作如下所示改动: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改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将第十四条改成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改动为“市场监督单位”。其他条文以此改动。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公司标准分成一、二2个资质级别。”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拥有资质证书的职业财务人员”改动为“职业财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成第二款第二项,改动为:
“(二)二级资质:
“1.有技术职称的建筑、构造、会计、房地产业及相关经济类的技术专业管理者不少于5人,在其中职业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设计责任人具备相对应技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主管具备相对应专业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装有统计人员;
“3.具备健全的品质保证管理体系。”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成第七条,改动为:“申请办理核准资质级别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公司资质级别申报单;
“2.技术专业管理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件;
“3.已开发设计经营范围的相关原材料;
“4.《住房品质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行情况汇报,创建品质管理制度、具备质量控制机构及相对应品质管理者等品质保证管理体系说明。
“(二)二级资质:
“1.公司资质级别申报单;
“2.技术专业管理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件;
“3.创建品质管理制度、具备质量控制机构及相对应品质管理者等品质保证管理体系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成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更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或是其明确的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机构审核。
“经资质核查达标的公司,由资质审核单位发放相对应级别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提升一款,做为第五款:“申请办理核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根据对应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成第十四条,改动为:“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机构理应进行‘双随机、一公布’管控,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机构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信用监管,不断提高信用监管水准。”
七、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动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负建筑项目的建筑经营规模不受到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担负建筑总面积25万平方下列的开发设计项目建设。”
八、将第二十条改成第十七条,在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核单位注销资质证书,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吊销执照”改动为“由原资质审核单位报请市场监督单位吊销执照,并依规销户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成第十八条,在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核单位公示资质证书废止,取回证书”改动为“由原资质审核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解决”。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成第十九条,改动为:“公司开发设计生产经营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型建筑环保节能管理条例》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惩罚。”
除此之外,对有关条款编号作相对调节。
本决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数据来源:国家住建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