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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好多个争议的分析

    ■肖宏伟

   自2009年后半年至今,税企中间紧紧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缴税地址、管理方式、分支机构评定等事宜争夺持续,一些争议让许多建筑业经营者和底层税收税收征管工作人员觉得疑惑。

   争议一:是在新项目所在城市缴税或是归纳缴税?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跨区运营归纳缴税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8〕28号,下称28号文档)对跨区运营的公司归纳交纳企业所得税开展了确立。但接着的《国税总局有关跨区运营归纳缴税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多个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8〕221号,下称221号文档)又要求:“以总组织为名开展生产运营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没法给予合理直接证据证实其二级及二级下列分支机构真实身份的,应视作单独经营者测算并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当地政府由此向建筑业的子公司和工程项目征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与别的行业不一样,流通性是它最高的特性,大中小型建筑公司务必跨区运营才可以存活下来。并且因为建筑施工务必要有一定资质,因此许多新项目只有以总结构的为名才可以开展。小编提议,应在法定代表人企业所得税的架构下制订专业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为此来标准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中。

   争议二:《外管证》究竟由哪一个税务局出示?

   2021年国税总局公布的《有关跨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10〕156号,下称156号文档)要求,跨区运营的工程项目(包含二级下列分支机构管理方法的工程项目)应向新项目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出示总组织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称《外管证》)。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要求,经营者到外县(市)临时性从业生产运营主题活动的,理应在出门生产运营之前,持税务登记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具《外管证》。

   现阶段二级分支机构出门运营大多数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税务局出示《外管证》,增值税有关要求也是这般。2021年逐渐,二级组织出门运营要在负责人税务局和总组织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给出2个以上的《外管证》(总组织国税地税、二级组织国税地税)。那麼,到新项目所在城市送检究竟用哪一个才行?到国税局送检或是到地税局送检?或2个税局都需要送检?总组织、二级及下列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及其三地的负责人税务局都很疑惑。

   小编觉得,处理此争议还应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解决,由二级组织及下列分支机构负责人税务局给出一个《外管证》,到新项目所在城市有税款地域管辖的负责人税务局送检就可以。

   争议三:总组织税务局应不应该出口退税?

   156号文档要求,建筑公司总机构立即管理方法的跨区开设的工程项目,应按新项目具体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一季度由总组织向新项目所在城市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预缴税款。即然要求了公司预分企业所得税,就应该有通畅的出口退税方式。而在现阶段局势下,向沒有获得税款的总组织当地政府和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不易被总组织监管单位能够进行的,总结构的退税申请通常被闲置。

   对于此事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财政局分享国税总局有关跨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问题的通告》(皖国税发〔2010〕129号)要求:“本省跨地区、县运营建筑公司归纳测算的年具体销售毛利为负数,但存有总公司立即管理方法的跨地区、县开设的工程项目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款进库的,工程项目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应应用公司预缴税款的原费用预算会计科目和费用预算级次立即办理出口退税,或是经经营者允许后抵缴其下一年的预缴税款。”工程项目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征的税由工程项目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出口退税,这一要求较为有效,可以参考,也是将来处理此争议的方式。

   争议四:39号文档究竟从什么时候逐渐实行?

  《国税总局有关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10〕39号,下称39号文档)颁布后,一些公司和地域了解为: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公司跨区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应当依照39号文档的相应要求实行。

   而在2009年4月24日国税总局网址的在线访谈中,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司相关责任人的表述是:“建筑公司出门运营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较为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架构下,大家已经对这一问题赶紧开展科学研究和确立。在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宣布颁布以前,仍依照《国税总局有关建筑安裝企业所得税缴税地址问题的通告》(国税发〔1995〕227号)的要求实行。”而按227号文档要求,对工程项目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征缴的企业所得税要按要求退回经营者,这让新项目所在城市政府部门难以接纳。更何况39号文档要求往前追朔2年,新项目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财政局工作压力过大。

   2008年度和2009年度因为现行政策未知,公司早已在新项目地交纳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小编提议,为了更好地降低分歧,应容许在总组织抵税所有或抵税异地工程项目收益相匹配的那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才算是最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这也是大多数省份的具体作法。

   争议五:工程分包业务流程怎样缴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要求,经营者将建筑工程外包给别的企业的,以其获得的全都工程款和价外费用扣减其缴纳给别的企业的工程分包款后的额度为销售额;公司财务核算上一般是将分包工程视作与本公司生产运营不相干业务流程,根据来往学科计算,工程分包产生的收入支出均不记入本企业的收益和成本费。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以公司具体获得的,即扣减工程分包后的收益测算。那麼,定额征收建筑公司产生工程分包业务流程,定额征收的记税收益如何确定?在操作过程中,有的税务局按所有收益测算,有的按扣减工程分包工程进度款后,以具体获得的总收入额测算。

   处理此争议,辽宁省地税局公布的《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多个业务流程问题的通告》(辽地税局发〔2010〕3号)要求,定额征收公司获得的与生产运营不相干的收益按此要求解决,“经营者获得的非主要经营的业务生产经营收益,扣减相关成本及税金后,其账户余额划入应纳税额,计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没法查证或核查的,按非主要经营的业务生产经营收益乘于应税所得率后划入应纳税额,计税企业所得税”。这一要求可做为参照。